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城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被执行人高卫锁。内蒙古中城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高卫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城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6)包宏证内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于世峰执行员 董树茂执行员 王新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