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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249号

郭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1249号

原告:郭某。

被告:寇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郭某与被告寇某离婚。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寇某经人介绍后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3年7月21日生长女寇某甲,1986年8月19日生长子寇某乙。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成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个孩子的出生也并没有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有所增进。但为孩子着想,原告与被告只能维持家庭生活。2010年4月20日被告寇某在没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对原告和孩子的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无正式工作致使经济没有来源,只能靠打工勉强维持生活。

原告郭某认为与被告寇某二人已无和好可能,双方之间夫妻感情亦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郭某与被告寇某离婚。被告寇某未提供答辩状和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二份;寇某户籍证明信一份;寇某户口薄首页复印件一份;郭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宣化区赵川镇人民政府义合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依职权向寇某戊、寇某丁、寇某丙、寇某甲、寇某乙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一份以及五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3年7月21日生长女寇某甲,于1986年8月19日生长子寇某乙。被告寇某于2010年4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是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后,即不再履行家庭义务,一直下落不明,现已达六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芳

审 判 员  陈向宇

人民陪审员  宋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