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旭亮,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胡旭亮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