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4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国。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冬。再审申请人赵建国因与被申请人王大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建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建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建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戎亚
代理
审判员 罗荣辉
代理
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