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红,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开峰,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马青艳,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张卫红诉李开峰、马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开峰、马青艳应偿还申请人张卫红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路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