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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2382号

陈满塔嘎与王乌恩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满塔嘎,王乌恩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2382号原告陈满塔嘎,男,55岁,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扎木图嘎查扎木图艾里32号。被告王乌恩其,男,30岁,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扎木图嘎查扎木图艾里。本院在审理陈满塔嘎诉被告王乌恩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满塔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陈满塔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塔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之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