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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171号之一

徐敏君与王国亮、林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敏君,王国亮,林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171号之一

原告:徐敏君,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王国亮,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林海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徐敏君与被告王国亮、林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徐敏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敏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敏君负担。

审 判 长  张灵敏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