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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43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谢祥富、孙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谢祥富,孙依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43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

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谢祥富,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孙依赛,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谢祥富、孙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熊秋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刘祚久、祝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传票的方式传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到本院第八审判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熊秋艳

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

人民陪审员  祝 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