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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747号

杨美烟、黄晗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美烟,黄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747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杨美烟,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永安市,现住。系被继承人姚义华母亲。被执行人黄晗,女,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农业技术学院学生,原住永安市,现住。系被继承人姚义华女儿。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美烟、黄晗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13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杨美烟、黄晗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林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