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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791号

姜国军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791号

被执行人:姜国军,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姜国军诈骗罪一案,本院(2015)瓦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成执行员 董仕平执行员 矫日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