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52-1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魏某,男,生于1978年5月25日,汉族,职工。张某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张某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农行淳化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户为:264******284。现因其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淳化县支行账号为264******284的工资账户,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代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