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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01号

申请人李东亮执行被申请人贾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亮,贾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亮,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贾美香,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东亮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美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美香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