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欧xx男。被执行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0信丰县。被执行人张xx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欧xx申请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xx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xx应支付申请人欧xx案款962019.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代理
审判员 董 凌
代理
审判员 陈忠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古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