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监7号
原审
原告:王建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原审
被告: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原审原告王建光与原审被告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温龙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