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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220号

周治福与郭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治福,郭思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20号

原告:周治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思臣。

原告周治福与被告郭思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