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20号
原告:周治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思臣。
原告周治福与被告郭思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