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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784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784号

原告:李某甲,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