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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23号

罗国良与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罗国良,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23号原告罗国良,男。被告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罗国良与被告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秀兰

审 判 员  周 瑞

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