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723-2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先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先平,刘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23-2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803778-6。法定代表人姜乳云。被执行人金先平,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刘美华,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先平、刘美华所有的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城20幢1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