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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556号

杨永丽,陆明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永丽,陆明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556号原告杨永丽,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庆祥村*组。被告陆明和,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庆祥村*组。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丽与被告陆明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