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556号原告杨永丽,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庆祥村*组。被告陆明和,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庆祥村*组。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丽与被告陆明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