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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714号

张万勇与董荣树、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勇,董荣树,严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勇。被执行人董荣树。被执行人严梅。张万勇申请执行董荣树、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车辆抵债60000万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可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