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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执字第1585号

蒋智与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智,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1585号

申请执行人:蒋智,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1503295-8,住本县温水镇娄底村。蒋智申请执行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暂无财产可执行,且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需统筹处理,

本院认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习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令

审 判 员  李小刚助理

审判员  帅 言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