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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421号

郭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421号被执行人郭良明,原南漳县信访局局长。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良明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9日移送执行,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良明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中郭良明845575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