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89号
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桂梅,该单位职员。
被告:张修凤,女,住辽源市。
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修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修凤的诉讼请求,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连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