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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984号之一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黄东风,周崇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71、473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2005-2。代表人:张建标,行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双联路22号A-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3550-6。

法定代表人:黄东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东风,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周崇崇,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东风、周崇崇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百合新城新月苑63栋房产[含装修,详见盐中资评报字(2016)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跃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