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凤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武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住武都区。
上诉人石凤兰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平、陈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蔡喜平
审 判 员 朱晓剑
代理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