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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字第423号

石凤兰与陈海平、陈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凤兰,陈海平,陈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凤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武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住武都区。

上诉人石凤兰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平、陈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蔡喜平

审 判 员  朱晓剑

代理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