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668号原告刘根林,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杜金柱,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吴秋月,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赵宝玉,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
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诉被告吴秋月、被告赵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