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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3668号

刘根林、杜金柱等与吴秋月、赵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根林,杜金柱,吴秋月,赵宝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668号原告刘根林,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杜金柱,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吴秋月,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赵宝玉,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

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诉被告吴秋月、被告赵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