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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408号之十

申请人李国生与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生,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0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国生,男,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执408号之十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户内存款人民币2411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