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89之三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法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18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