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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8153号

王微与路阳、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微,路阳,姜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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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53号

原告:王微,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徐孝鹏,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阳,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第三人:姜颖,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微诉被告路阳、第三人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微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微承担。

审 判 长  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