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53号
原告:王微,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徐孝鹏,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阳,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第三人:姜颖,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微诉被告路阳、第三人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微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微承担。
审 判 长 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