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央元,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华,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姣,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华,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茶陵县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谭观咀(罗国华之母),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因与被上诉人罗国华、原审第三人谭观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成 静
审判员 胡 芸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韵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