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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226号

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与罗国华、谭观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罗国华,谭观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央元,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华,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姣,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华,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茶陵县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谭观咀(罗国华之母),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因与被上诉人罗国华、原审第三人谭观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成 静

审判员 胡 芸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韵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