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695号

胡福琴、储冰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福琴,储冰娥,何世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胡福琴,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冰娥,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何世喜,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冰娥、何世喜银行存款103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