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929号
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珍贝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乌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信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海盐县。关于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莘 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