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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21号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申请王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1号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王臣,所在地长春市镇赉县中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城市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臣、镇赉县中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3320.26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臣镇赉县中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相当于1183320.2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