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466号
原告:许秋林,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伍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汉东,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林与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钰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