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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95号

肖立家与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立家,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肖立家。被执行人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连国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家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9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