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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532号之二

莫锦祥、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锦祥,李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莫锦祥,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庆文,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庆文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301073.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