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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603号之一

李思宇与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思宇,丁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603号之一

原告:李思宇,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思宇与被告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思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思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李思宇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郑玉爱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