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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909号

王艳艳、刘书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艳,刘书华,赵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艳,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刘书华,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赵雪飞,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艳与被执行人刘书华、赵雪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焦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