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唐华,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
被执行人:肖彩娥,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
被执行人:冯翔敏,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华,被执行人肖彩娥、冯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杨俊霞
审判员 任 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