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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389号

唐华与肖彩娥、冯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华,肖彩娥,冯翔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唐华,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

被执行人:肖彩娥,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

被执行人:冯翔敏,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华,被执行人肖彩娥、冯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杨俊霞

审判员  任 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