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666号被执行人魏振国,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振国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振国已按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林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刚
魏振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666号被执行人魏振国,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振国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振国已按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林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