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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666号

魏振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666号被执行人魏振国,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振国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振国已按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林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