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38号原告杨再立,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英,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晓丽,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伟,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娇,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帅,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平,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信访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一案中,因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承担。
审 判 长 梁克庆
人民陪审员 李卫萍
人民陪审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