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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4347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34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兰瑞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