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34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兰瑞彤 关注公众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34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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