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童蕾。被执行人汪贤玉。申请执行人童蕾与被执行人汪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158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贤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童蕾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汪贤玉尚欠申请执行人童蕾1587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生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