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91号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1-7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涛。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瑛。
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湖南省中欣楚天雅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