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475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张某甲,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彩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孔繁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