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348号
原告:魏学浩。
被告: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18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浩诉被告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魏学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学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浩撤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魏学浩负担。
审 判 员 徐 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