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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256号

陈文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神合堂七镇饭多金属矿、蒋晓晞、罗国林、陈志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郴州市苏仙区多金属矿,蒋晓晞,罗国林,陈志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多金属矿,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蒋晓晞,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蒋晓晞。被执行人罗国林。被执行人陈志坤。本院在执行陈文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神合堂七镇饭多金属矿、蒋晓晞、罗国林、陈志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