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陈新付,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陈金华申请陈新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勇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