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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81号之一

陈金华、陈新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华,陈新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陈新付,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陈金华申请陈新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勇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