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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2661号

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国平,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661号

原告:邵国平,男。

被告:黄学勤,男。

被告:黄英霞,男。

被告:昝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的起诉。

审判长 杨跃华

审判员畅清泉

代理

审判员焦晓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炫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