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661号
原告:邵国平,男。
被告:黄学勤,男。
被告:黄英霞,男。
被告:昝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的起诉。
审判长 杨跃华
审判员畅清泉
代理
审判员焦晓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炫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