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亨利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农联村。
法定代表人:邹维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勇氏调味食品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批发市场***号门面。经营者:勇德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瑞锋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徐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仁忠,董事长。
上诉人张家港市亨利邦纺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港市亨利邦纺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市亨利邦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黄学辉
代理
审判员 黄源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莉莉 来源: